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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出国(境)学习研究生管理办法 校研字〔201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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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理工大学出国(境)学习研究生管理办法

(经2014年第3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出国(境)学习研究生管理,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出国(境)学习研究生”是指参加“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项目”、“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国际交流预研项目”及“校际交换生项目”的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第三条 出国(境)学习研究生的选拔和管理由研究生院和相关学院共同负责。

第二章  选拔和审批

第四条 选拔流程

(一)研究生院根据项目要求发布工作通知,公布选拔条件和时间安排。

(二)符合条件的研究生提出申请,经导师同意和学院审核后向研究生院推荐。

(三)研究生院按项目要求组织专家对研究生申请材料进行评审;根据评审结果确定正式候选人,正式候选人须在网上公示3个工作日。

第五条 审批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由学校推荐候选人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

(二)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国际交流预研项目的正式候选人由学校审批。

(三)校际交换生项目的正式候选人由研究生院向项目主管单位推荐,由接收学校审批。

第三章 出国(境)及管理

第六条 办理出国(境)签证

(一)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研究生按国家留学基金委相关规定办理出国(境)签证等手续。

(二)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国际交流预研项目和校际交换生项目根据学校出国(境)相关规定办理出国(境)签证手续。

第七条 学籍管理

(一)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在读研究生,办理出国签证后原则上须办理退学手续,并由研究生院注销其学籍;双注册研究生经个人申请可保留学籍。

(二)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国际交流预研项目和校际交换项目的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学籍保留不变。

第八条 学费及奖助学金管理

(一)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和办理了双注册手续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研究生在国家批准的出国(境)留学期间,不缴纳本校学费,也不再享受本校学业助学金,其在外学习时间计入本校在读时间。

(二)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国际交流预研项目和校际交换项目的研究生在学校批准的出国(境)留学期间,须缴纳本校学费,其奖助学金按本校在读研究生同等对待,其在外学习时间计入本校在读时间。

(三)申请自费交换项目的研究生,在外学习期间如继续申请本校奖助学金,需向学校缴纳学费。

第九条 成果管理

(一)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办理了双注册手续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研究生、研究生自主创新基金国际交流预研项目和校际交换项目的研究生在国(境)外期间发表论文(专利)应明确注明双重身份。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研究生在外留学期间的管理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二)公派出国联合培养研究生、办理了双注册手续的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研究生发表论文(专利)还须标注为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等字样。

第四章 返 校

第十条 出国(境)留学研究生须依照留学期限,按期返校。确因特殊原因需延长或缩短学习时间的,应提前1个月向导师提出申请并经学院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经国家有关留学管理部门或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未经批准逾期不归超过2周者,按研究生学籍管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出国(境)留学研究生在完成留学计划回国2周内,须向研究生院提交本人留学期间的学习成绩单、学习总结报告等材料。

第十二条 出国(境)留学研究生留学期间擅自变更出国(境)目的地、未完成项目计划擅自提前回国(境)、在外期间从事与学业无关活动严重影响学习、违反当地法律或所在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应退还全部资助费用。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三条 申请出国(境)留学研究生,确认参加该项目前需签署《武汉理工大学研究生出国(境)交流责任承诺书》。研究生进入国(境)外学校交换生申请程序后,原则上不可中途退出。

第十四条 出国(境)学习研究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须按国(境)外学校要求购买医疗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在留学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研究生自行负责。研究生赴国(境)外学校途中及学习结束返回学校途中发生意外及突发事件,由其自行处理,学校可应其要求予以协助。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发表日期: 2016-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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