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学院及研究生:
我校“智能船舶与航运安全国际领军人才培养项目”(以下简称CSC水运人才专项)是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的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项目旨在为我国航运领域培养更多创新型、紧缺型、复合型国际化人才,突破制约我国航运发展的基础科学难题,支撑我国“一带一路”、“长江经济带”和“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为推进项目顺利进行,保证选派质量,现就2018年选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选派计划
1、选派类别及名额
CSC水运人才专项选派类别为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两类,2018年选派计划共7人。
2、资助内容及资助期限
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留学期限为36-48个月;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留学期限为6-24个月。由国家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资助期限内的奖学金(包括伙食费、住宿费、注册费、交通费、电话费、书籍资料费、医疗保险费、交际费、一次性安置费、签证延长费、零用费和学术活动补助费等)。具体金额由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决定。
3、选派学科、专业领域
选派学科:交通运输工程学科(专业)、船舶与海洋工程学科(专业)、机械工程学科(专业)
专业领域
智能船舶与航运安全
4、选派单位
根据留学基金委批复,CSC水运人才专项公派高校为荷兰代尔夫特理工大学、美国加州大学洛杉矶分校、英国南安普顿大学、英国利物浦约翰摩尔斯大学、新加坡国立大学。
二、申报条件
(一)申请人应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具有良好的专业基础和发展潜力,身心健康,申请时年龄不超过35岁(截止日期为2018年4月20日)。
(二)申请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须为我校优秀硕士研究生。在读博士生原则上不建议申请攻读博士学位。
(三)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的须为全日制优秀在读博士研究生。尚未进入博士阶段学习的硕博连读、本科直博生,不能申请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时为毕业年级博士生,原则上不建议申请该项目。(不接受委托培养和定向生申报)
(四)申请时应获得项目合作院校出具的正式入学通知复印件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同时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及留学国家、留学单位的语言要求。
三、申报流程
1、初审报名:2018年2月28日之前,申请CSC水运人才专项的同学请按以下顺序准备一份纸质申请材料(具体材料要求参照《2018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说明(国内申请人用)》),并提交至智能交通系统中心综合办公室(余家头校区航海大楼713办公室,联系人:申琼珍 027-86589907,QQ联络群:516041804)。
(1)《武汉理工大学公派留学研究生项目申请表》(注明CSC水运人才专项,见附件1)
(2)项目选派单位出具的正式入学通知复印件或国外导师出具的正式邀请信(免学费)
(3)国内导师推荐信(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申请人需提交,见附件2)
(4)外文学习计划(需国内导师签字,见附件3)
(5)公派留学诚信承诺书(见附件4)
(6)中文成绩单复印件(自本科阶段起)
(7)外语水平证明复印件
(8)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9)最高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申请材料一律使用A4复印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材料中有英语以外语种书写的,需另提供中文翻译件。
2、专家评审:2018年3月5日之前,智能交通系统研究中心牵头组成CSC水运人才专项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不少于5名相关学科专家和外方合作高校专家组成。评审小组结合项目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对申请人个人情况、学术水平、发展潜力等情况进行评审(按攻读博士学位和联合培养博士分开汇总并给出推荐排序),填写《武汉理工大学2017年度国家公派出国报名汇总表》(见附件5),同时针对联合培养博士的申请材料填写《校内专家评审意见表》(见附件6,该表不需智能交通系统研究中心盖章),根据评审情况,择优推荐候选人,将以上材料连同候选人的申报材料统一报研究生院审核(研究生院培养处教研科105室)。
3、研究生院审核及公示:2018年3月5日至10日,研究生院组织专家审核,确定候选人并在研究生院网上予以公示。未确定为CSC水运人才专项候选人的申请材料由智能交通系统研究中心提交到研究生院参加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项目的评审。
4、正式申报:2018年4月20日至22日,候选人应在此期限内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受理机构选择“武汉理工大学”,项目名称选择“国外合作项目”,可利用合作渠道选择“创新型人才国际合作培养项目”。
5、评审录取:国家留学基金委于2018年5月中旬前评审录取。候选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放至研究生院,由研究生院统一发放。
四、其他说明
1、本项目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在国内签订并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交存保证金、办理《国际旅行健康检查证明书》,通过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派出手续。
2、5月份录取的留学人员须在当年12月31日前派出。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未经批准擅自放弃资格或不按期派出者,5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
3、如有疑问、建议,可与校公派留学生选派与管理办公室(研究生院培养处教研科)联系,电话:87855613;传真:87863980。
4、由于时间紧凑,请按时完成各项申报、推荐工作,逾期不再受理。
研究生院培养处
智能交通系统研究中心
2018年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