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理工大学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办法
校研字〔2016〕18号
经2016年第6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下简称“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管理,保证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研究生课程及其教学组织实行学校、培养单位二级管理。研究生院负责制订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对学位研究生的教学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各培养单位负责学位研究生在校期间各教学环节的具体组织和落实,保证教学计划的正常实施,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并组织课程建设和评估工作。
第二章 课程教学
第三条 培养单位根据研究生的培养计划,统计每学期各门课程的选课人数,并在开课前将选课人数及本单位该学期课程安排详细情况报研究生院,经研究生院审查备案后方可实施教学工作。
第四条 培养单位负责教学组织和课酬发放。课程教学原则上在校内进行,如因特殊情况需在校外开设课程,培养单位应对校外集中授课点的教学条件和教学组织能力进行现场考察,具备开课条件的授课点须报研究生院备案后启用。研究生院负责定期检查校外授课点的教学实施情况,检查不合格的取消授课点资格。
第五条 学位研究生采取进校不离岗的方式学习,课程学习实行学分制。
第六条 课程教学主要采用面授方式集中授课,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学位课程面授时间不得少于计划学时的2/3,选修课程面授时间不得少于计划学时的1/2。
第七条 任课教师由培养单位参照全日制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条件聘请。聘请校外的教师须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否则所开课程不予认可。
第八条 任课教师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严禁教师在课堂上传播违反宪法,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四项基本原则的内容或言论;严禁散布流言蜚语,危害社会和学校的稳定、发展以及学校的声誉。
第九条 任课教师须认真备课,严格按照教学计划执行教学任务,如需调整教学计划和教学内容,须经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和研究生院批准后执行,否则所开课程不予认可。
第十条 任课教师可根据学位研究生的特点改革教学方式,在保证教学效果前提下,充分利用数字化教学平台进行网上教学和师生互动教学。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应配合培养单位开展课堂考勤、考试安排、成绩登记、教学评估等管理工作。因任课教师责任造成教学秩序混乱、教学质量低下等情况,研究生院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作为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培养单位需对课堂教学纪律作出明确规定,建立考勤制度。每个教学单元(或半天)须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组织学生签到考勤,考勤记录随课程成绩交培养单位留存。相关管理部门对学生的考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每门课程结束时,培养单位组织学生开展教学评估。教学评估结果可作为教师聘任和酬金发放的依据。
第三章 课程考核
第十四条 课程考核方式主要有考试和考查两种。学位课程一般采用考试方式,非学位课程采用考试或考查方式,专业实践、社会实践、文献阅读等采用考查方式。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的组织工作由培养单位负责,并在考试前两周将考试科目、方式、时间和地点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院组织人员进行巡考、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学位研究生必须按教学计划要求参加规定课程的考核,成绩合格方能取得学分。课程考核不合格允许补考一次,补考不合格或缺课时数超过实际授课学时三分之一,该门课程须重修。重修次数累计不得超过2门次。
第十七条 课程考核一律采用百分制取整数评定。研究生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考勤、实验、课程论文等)和考核成绩构成,其中平时成绩比例一般不超过30%,考核成绩一般不低于70%。
第十八条 培养单位须安排专人负责课程监考。对考试作弊者,取消其考试资格,该门课程成绩记“零”分,并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纪律处分或退学处理。
第十九条 培养单位须加强试题的保密工作,命题教师和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制度。若发生试题泄密情况,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条 每门课程考试结束后,由任课教师按要求完整填写课程成绩登记表。任课教师于考试结束后2周内将课程成绩录入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同时将课程成绩登记表、试题、答卷送交培养单位。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由培养单位负责管理。培养单位收到课程成绩表后,应及时填写成绩综合登记表,交研究生院审核盖章后归档。学位研究生的课程考试试题、试卷及相关材料由培养单位留存至少5年。
第二十二条 各培养单位研究生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及试卷送交工作完成后,任何人包括任课教师不得擅自查阅试卷和更改成绩。
第二十三条 研究生对自己的课程成绩有异议,或有其他特殊情况须查阅或更改成绩者,需由本人填写《研究生课程试卷复查申请表》交培养单位,由培养单位组织3名教师共同复查。复查后确需修改成绩的,报主管领导审批,批准后按复查成绩或第三方阅卷的最终成绩记录。复查材料汇总后报研究生院备案。研究生本人不能直接查阅相关试卷与答题纸。
第二十四条 学位研究生入学前参加过我校高级课程进修班学习者,经核定其课程考试试卷、成绩后,在课程成绩的有效期内(至申请学位时不超过5年)认定成绩有效并计算学分。
第二十五条 学位研究生近3年在同类高校学习过的课程,课程内容符合我校培养方案的要求、学时学分达到或超过我校培养方案的规定、考试成绩达到75分及以上者,可申请免修该课程。由研究生提出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经导师及培养单位主管领导同意后,报研究生院审核备案。
第二十六条 学位研究生须办理课程成绩单时,由本人向培养单位提出申请,培养单位教学秘书签字后到研究生院确认签章。
第五章 教学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学督导制度,对学位研究生教学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并针对教学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和完善学位研究生的教学管理制度和方法。
第二十八条 培养单位应针对学位研究生教学特点建立相应的教学检查制度,定期开展课程考勤、课程评教、课堂纪律、成绩管理等教学档案的检查和评估工作。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院每学期对教学档案进行检查。检查不合格的培养单位应限期整改。对存在严重问题的培养单位,将严格追责直至取消其相关专业招生资格。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武汉理工大学非全日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教学管理规定》(校研字〔2014〕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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